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

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平台 - 車禍案件





攜帶證件(欠缺證件者恕無法辦理)>>車禍案件

一、當事人請攜帶身分證、印章,如為公司行號請攜帶公司大小章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(可自行至 << 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 >> 或 << 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 >> 下載),負責人未能出席請出具委任書(範例)(本會備有制式格式可來電查詢)。陪同出席者應出具身分證件並表示其身分,始得參加調解。
二、當事人如有賠償需要者,請攜帶金融機構存摺
三、當事人未滿20歲,父母均須出席及攜帶身分證、印章、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或新式戶口名簿(丙式)。父或母親之一方未能出席應提出另一方委任之委任書(範例);父母皆未出席則需委任年滿20歲之人代理。
四、當事人若無法出席,請委任年滿20歲之人代理【須持有當事人所出具之委任書(範例) ;另委任人須繳交身分證正(影)本、受任人須繳交身分證正本核對】。
五、車禍事件:
(一) 當事人請攜帶駕駛執照、行車執照及汽機車強制保險卡,當事人非車主,請車主本人(請提供身分證正/影本及印章)到場或出具委任書(範例)
(二)當事人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者,請自行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到場協同調解。
(三) 受傷者請攜帶驗傷單(診斷書)及醫療收據、車損者請攜帶估價單或維修收據
六、車禍致死事件:
請攜帶死亡證明書、除戶謄本、全戶戶籍謄本(父母,配偶,子女)、繼承系統表(範例)